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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工作调解结案案件得以再审——王春林律师团队案件纪实

作者:凌利霞     时间:2020-03-06    来源:原创

裁判摘要: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案情概览:

201812月,张某从朋友胡某处得知,胡某有特殊关系能为他人找工作并能安排到电力系统或者医疗系统的岗位,凡是给他介绍客户的可以赚取居间费用。张某觉得既然胡某有能力为他人找工作,而且也有相关需求,短短一个月通过董某为胡某联系到40多名客户,董某代表40多名客户与张某签订《居间合同》从中赚取居间费用。从中收取的费用数额巨大,张某把居间费以外的报酬上交到胡某。直到20193月,最终事情没办成,董某遂要求张某退钱,但是张某已经把绝大部分钱都交给上级胡某,张某多番催促胡某按照居间合同约定为谋职者办理工作,如果没办成就退还费用。胡某拒绝给张某退费,可张某自己完全补不上这么大的窟窿,遂向胡某要求还钱,才得知胡某因涉嫌诈骗罪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董某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退还全部居间费用,一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审法院为其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张某向原告董某退还全部居间费690000元。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但是张某完全没有能力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张某应否向董某退还居间费用?

律师发现在一审诉讼过程中:

第一:一审法院并没有审查该《居间合同》以及款项的合法性。

第二:一审法院没有追加收受居间款的案外人胡某核实事实。

第三:本案董某并非真正债权人,也非真正的权利人,董某分别代表40多名客户与张某签订《居间合同》,并且代表40多名客户将用于找工作用的贿赂居间款交付给了张某。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民法总则》第3条、第8条规定,董某为逃避花钱找工作的不正当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明知帮助他人找工作事实贿赂犯罪行为,且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仍以债权债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最终一审法院作出调解书本身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该居间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违法所得问题,张某已经向公安局报案,另行解决。

    本所律师王春林代表张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现该案正在审理中,一审法院于2020119日作出裁定:裁定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认为:张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的情形。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王春林律师,内蒙古著名刑事律师、公司律师,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学士,1998年执业至今二十多年,专心研究刑事、民事、商事案件,尤其对疑难复杂经济类犯罪刑事案件、职务犯罪刑事案件和民事经济纠纷交叉融合的案件有深刻的研究,组建律师团队,以王春林律师为首的律师团队,有公司税务筹划、审计等专项服务人才,有在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机关、部队工作经历的专业顾问人员。王春林律师团队在近几年来办理内蒙古全区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曾为十多人辩护取得无罪、若干案件改变(减轻)案件定性、缓刑等结果,在民事领域攻坚克难不断取得进展性突破,深受当事人的好评。

就司法实践中发现的疑难复杂问题撰写二十多篇专业性文章,在《法治内蒙古》等专业期刊发表,受到广泛好评,担任大型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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