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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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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李先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先生从被告人越某某的自制酒坊购买散酒在其饭店内销售,越某某的散酒作坊曾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且并无正规的食品经营手续,2019年1月25日晚,李先生在其饭店内宴请侯某某、张某等一行六人,期间侯某某和张某饮用饭店内提供的散装白酒。后侯某某和张某分别于2019年1月27日、2019年1月28日死亡。经司法中心鉴定侯某某死于甲醇中毒。
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后证实1.李先生并不存在从越某某自制酒坊购买散酒的行为,而是越某某与李先生之父之间的顶账行为,此酒是李先生的父亲喝的,并未用于销售。2.侯某某等人在李先生饭店内吃饭并不是消费行为,而是李先生的情谊邀请行为。3.经过对越某某自制酒的多份样本检测,仅显示乙酸乙酯含量偏低。而乙酸乙酯含量低仅对酒的口感有影响,并不对人体造成危害。
无罪辩点:
1、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生产、销售的故意,客观上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不能以单项指标过低为由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
3、本次聚会是李先生的个人情谊行为,不存在销售散酒的行为,也不存在当事人明知死者不能喝酒而无休止劝酒的情况。
4、乙酸乙酯偏低与甲醇中毒不存在因果关系。
5、所有白酒样品检测结果显示,甲醇含量均符合国家标准。
案件分析:
基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构成要件,被告人李先生的行为:
1、缺乏主观上的故意,没有故意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外进行出售牟利;没有明知散白酒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行为后,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
2、通过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证明:被告人李先生是出于情谊邀请包括死者候某在内的6人一起吃饭,并不是死者候某等在被告人李先生经营的饭店因消费行为所引起的死亡后果。
3、越某某向李先生饭店提供散白酒的目的是用于个人消费而抵消吃饭款项960元的一部分。主观上没有向其购买散白酒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拖欠吃饭钱在某县的餐饮业是普遍现象。再次,死者候某某在李先生经营的饭店吃饭,也有拖欠饭钱没有支付的情况。李先生邀请朋友一起吃饭是年终岁尾到饭店的聚会。由此证明:李先生主观上没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的故意
4、用于抵消饭钱的散白酒仅有25斤,是李先生妻子索要饭钱未果后,由越某某送到饭店给喜欢经常喝酒的公公喝,也就是本案最初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李先生父亲个人饮用。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条、第4条、第8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第21条及《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01条第一款。
辩护律师:王春林、凌利霞
文/尊恒律师事务所 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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