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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融合发展是律师事务所未来的必由之路

作者: ------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春林     时间:2018-04-02    来源:互联网

【摘要】2018年2月28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2013年11月9日至12日中共中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对于中国的政治发展,乃至整个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来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律师事务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作为新生事物的律师事务所非常重视,特别制定了一系列

政策和行政法规。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特殊主体,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只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事业组织。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律师事务所从制度上被界定为事业单位,现在一些县级或县级市仍保留了一部分“国办律师事务所”。但是,随着时代的变革,慢慢地也将退出这个历史舞台。作为新时代中国律师,应紧随时代步伐,锐意进取,活学活用。把科学的、进步的、发展的思维贯穿于整个律师事务所发展体系中来,既要有专业化知识理论支撑,同时也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改变僵化的、固化的、陈旧的思维,是当前或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笔者作为商法领域专业化律师之一,也有义务为律师事务所的长足发展“建言献策”,供立法部门或行业内人士、社会各界人士参考,并批评指正!

【关键词】深度融合 律师事务所 理论基础 可操作性 目的 意义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已载入宪法,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必须具有前瞻性的发展思维,在快速增长的律师事务所中,除倡导“专业化”发展方向外,对其如何才能实现这个庞大体系目标,目前“高、精、深”理论并不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面对当前快速增长的这个情况,必须要深刻领会“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为理论基础,结合律师事务所体制的现有状况,有针对性的对律师事务所今后的发展提出自己的见解,并遵循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寻求适合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本文重点探讨律师事务所走深度融合发展道路,其理论基础是否可行,可操作性是否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冲突问题等,提供最基本的理论数据参考,这对其深入研究探讨律师事务所走深度融合发展道路有了充分的理论保障。

   一、律师事务所和法律事务所并存的现状情况

1.律师事务所的情况。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拥有执业律师36.5万多人,2016年增长11.5%;律师事务所2.8万多家增幅8.3%。按照律师人数与律师事务所比例看:平均每家律师事务所有13名律师,这个数字作为律师事务所管理者而言是不愿意看到的,这样一个现实问题,对于如何开展专业化发展方向,应该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性问题。

2.法律服务机构的情况。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拥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1.6万多家,其中乡镇法律服务1.1万多家街道法律服务5700多家。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7万人,其中在乡镇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55万多人,在街道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51万多人。按照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比例看:平均每家服务机构有约4名法律工作者。

3.综合服务范围情况。截止2017年12月底,全国律师事务所提供各类公益法律服务322.8万多件。援助案件57.8万多件,接待和信访案件23.4万多件,参与调解11.6万多件,处置包括城管突发事件4600多件,免费提供法律服务98.7万多件,为55.3万个村(居)委员会担任法律顾问,参与11.6万多村(居)委员会制定修改村规民约,提供法律服务咨询230多万件。

截止2017年12月底,全国法律服务机构办理诉讼案件81.9万多件,办理非诉法律事务31.5万多件,为11.6万多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参与仲裁9.3万多件。公益类法律服务263.5万多件,参与人民调解39万多件,法律援助案件20.9万多件,接待和处理信访案件7.7万多件,为18.8个村(居)委员会担任法律顾问,免费咨询服务54.7万多件。从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机构服务的内容看:服务服务机构除不能办理刑事辩护业务外,其他服务与律师事务所相同。

4.律师和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的区别。根据国务院[2000]92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底至2002年初,全国国资律师事务所要进行脱钩改制工作。目前为止,除县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保留部分国办所外,基本上都是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合伙制、合作制、个人事务所,比较而言,目前发展比较好的仍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除乡镇、街道司法所外,目前没有个人出资开办的法律服务机构。既便法律服务所有个人出资的成分,但也是依托某一行政机构开办的,这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着本质的区别,律师合伙要求3名执业律师,法律服务所也是要求3名法律工作者。但是,法律服务所依托的是乡镇一级的司法行政机关,入围的门槛比较低。而律师要经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以后还要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律师执业人员中有2000年以前颁发的律师资格证书和2002年以后颁发的司法考试A证、司法考试C证。2001年国家没有组织考试,分界点是从2000年和2002年,执业机构有A证和C证注册地的限制,而执业范围实践中并没有注册地的限制性条件。而法律工作者仅要求参加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和考核合格即可,并且有注册地执业的限制,实践中也基本上不存在执业限制问题。律师事务所年轻律师比例偏高,多集中在各大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法律工作者年龄偏大,多集中在公检法司等机关的离退休人员,一大部分属于在职的司法行政人员,极少部分人员是希望从事法律执业工作,但没有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服务能力整体结构呈良莠不齐状态,法律服务所服务范围仅限于不能办理刑事辩护业务外,其他内容两大队伍并没有太大的本质区别,而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差距甚大。

5.参政议政情况。截止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22律师当选全国人大代表,17律师担任政协委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律师行业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7827人。截止2017年12月底,全国拥有党员律师11.7万余人。法律工作者没有具体参政议政数字,这与公职人员身份有关,公职人员身份参政议政是以司法行政机关名义参与的,所以没有具体统计数字,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的数字看,没有体现出法律工作者这个群体。

6.违法违纪情况。截止2017年12月底,全国共有48家律师事务所和194名律师受到行政处罚,同比2016年增长200%和125.6%。有95家律师事务所和417名律师受到行业处分,环比2016年增长39.7%和52.2%。法律工作者没有统计数据,但并不排除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

7.国外律师事务所在华情况。截至2017年12月底,共有23个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242家在中国(内地)设立了308家代表机构,其中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244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64家,有11家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有4家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截止2012年统计在华律师人数包括短期和长期在内多达1000余人。以上这些事务所主要分布在北、上、广等经济发达地区和省份中,业务多集中在中国的金融、保险、并购、私募基金等经济领域内,与中国本土律师争抢业务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每家事务所也都有6-19名中国本土律师在内执业。由于近几年经济放缓等因素,也陆续关闭了一部分在华机构。法朗克律师事务所董事长戴维•格林沃尔德认为关闭亚洲办事处“不是一个轻率的决定”,因为“这关系到自律和良好的商业判断,我们在亚洲没有取得足够的回报”。对于在华外国律所的情况,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Squire Patton Boggs)上海办事处的律师Dan Roules曾对媒体如是表态:“由于中国经济放缓且对华并购数量减少,一些在华国际律所步履维艰……尽管对外并购有所增加,但这些交易对价格非常敏感。外资律所在中国实现盈利之困难,可见一斑这些信号的释放,都为研究律师事务所深度融合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根据2017 年修订的《律师法》第三章2016年11 月1日通过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2017年3以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现在律师事务所主要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国有律师事务所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律师事务所基本上是自收自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根本属性是非营利性。民办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时具有有偿性,是否属于营利性组织,目前没有准确的定义。虽然现在不能就此得出结论,民办律师事务所是社会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是,从规范的行为看:至少兼有营利性目的,通过“自收自支”的方式可以说明这一点。国外律师事务所有“董事长”之称,说明是完全具有商业主体地位的经济性盈利组织,而我国一般把事务所管理人称之为“主任”,行政色彩依然比较浓。由于法学理论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方面的理论研究工作相对滞后, 因此一直没有人提出将事业单位法人类型的理论创新为“事业法人” 类型的理论。 律师事务所无论是国办所、合伙、合作或者其他形式,现在都不能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仍沿袭传统的“自收自支”的事业性收费标准收费。但是,纳税环节基本上是有的按照一般纳税标准承担税赋,个人事务所按照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从现有体制看:律师事务所还不能上升到企业层面按照市场化进行运作,尽管已经有市场化运作模式的雏形存在,但整体上还因为特定条件制约,不能完全按照企业进行大规模的推行市场化经营。按照市场化的企业方式运作与律师法律规定存在诸多的冲突问题。按照自收自支的事业性收费标准,仅为满足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支出。律师事务所总体上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组织,主要功能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客观上已经排除了商业经营活动。但是,律师事务所与企业一样也承担税费的缴纳义务,这样一个特殊群体的存在,深层次探索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道路,将产生积极的进步意义。

    三、深度融合发展的理论探索

1.深度融合发展的创新性思维百科词典解释:深度融合是指在行业的各业务流程上,应用信息技术特别是应用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梳理企业的业务流程,促进企业经营模式上的创新,产业效能上的提升,经营渠道上的扩展,以及运营成本的降低。物联网行业企业所从事的智能设备业务是工业化的范畴,再用信息化管理技术进行融合,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业务模式,或者说催生了一种新型的业态,这样的融合实际上创造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也创造了更差异化的竞争优势。随着新兴信息技术的产生和应用,传统的生产方式和商业模式正在不可避免地发生着变化。深度融合的理论创新是新时代的一个缩影,旨在打破原有利益格局和行业壁垒,整合优势资源,从资源配置上促进品牌效果的集约化发展方向,为进一步提高行业影响力创造价值。律师事务所的影响力主要体现在法律服务市场、服务品质、服务渠道、服务技能、服务信息、服务资源等各个方面,以共享方式整合优势资源能够最大化的实现合作伙伴、客户、法律服务市场的多方共赢。按照行业特点,律师事务所的优势资源主要是律师人才资源的整合,属于人力资源的范畴。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主要是产学研等方面的管理,是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的方法让每一位员工能够发挥作用创造性作用。一切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人类的劳动实践,劳动创造了与人类生存相关联的一切事物。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1]律师事务所探索深层次发展问题,是从客观实际出发的,并按照最基本的思维方法,通过社会现象研究其本质,历史演变过程中是有层次性规律的。唐太宗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当下的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也是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所做的一项开创性事业,历史都是有预见性的,如果没有预见性就不能称之为历史规律。律师事务所作为特殊主体存在于社会,同样也要受到自然规律的影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是社会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发挥预见性的创造性思维有助于提高人的认知能力。

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2]恩格斯把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看成是研究问题的方法这对于我们研究律师事务所的深度融合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必须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被大多数认可的东西就是教材,不被大多数人认可的时候,也仅仅是一部字典而已。任何学科都需要有突破性的发展空间,仅仅局限于某一特定时期、特定条件去挖掘现有事物时,可能就是打嘴仗的过程。任何创意性的东西起初都是不被看好的,要想突破,则必须从实践的层面加以探索。这个过程,就是深度融合的理论依据。简单地看是行业资源的相互融合过程,是运用流程性的规则约束各方的利益均等化,使其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强调利益均等化发展,首先要提高人的自觉性和专业化水平,同时还要解决社会责任的义务担当,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看成是一个整体,才能更好地把老中青律师凝聚在一起共同发展。优胜劣汰,促进社会发展,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则必须要先解决自身修养问题。只要解决好自身修养这个前提,就能够从制度上约束人的行为。

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3]律师事务所有其本身的特点,就是律师执业群体的自由性。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扮演的角色有其特殊性,正反两个方面都要涉及到。拓展服务空间则需要除理念之外的思维方法,一个事务所的人数注定不能全面开展各领域的深层次业务,制约事务所发展的并不是事务所的理念和观念,而是律师这个群体的人。律师研究的问题,也是社会科学的一部分。社会科学的发展离不开人的创造,律师所涉及的问题就是具体的人和人之间的问题,从而延伸到人与自然、财物的各个方面的矛盾问题。律师事务所走深度融合发展道路,在排除非法执业、执业禁止、跨所执业、恶性竞争等瓶颈和藩篱束缚外完全可以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技术达到资源共享、利益共享、知识共享、社会财富共享的目的。巴尔扎克说:一切事物的趋于完善,都是来自适当的改革律师事务所有史以来,除国办所外,基本上都是在“自收自支”中依赖于个人的影响力创收,完全依赖于事务所品牌发展的除个别事务所外,仍是律师个人在发挥作用。这样一来,年轻律师的发展就受到影响力这个因素的影响,不能完全进入法律服务市场发挥其优势,既便具备专业化知识能力,也不可能完全被公众所认可。年轻律师的困惑是案源,资源丰厚的律师困惑没有能力做。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冲击着法律服务市场,新领域的服务技术开发需要年轻律师,而现实情况导致大多数年轻律师为了生计无暇顾及事务所的总体发展问题,更有甚者,一些律师为了生计去冒险执业、违规执业,从被处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看出这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若律师事务所深度融合发展,对其解决新老律师的知识平衡问题、执业能力平衡问题、执业技能平衡问题、收入均衡问题,其作用之大是不可小觑的。

在社会经济发展深刻变革时期,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律师事务所仍沿袭着过去的、传统的模式艰难的发展着,传统领域的服务内容随着律师执业人数的增多,不可避免的存在竞争问题。深层次的法律问题亟需专业化人才去探索开展,而又受律师事务所人数的制约不能深层次的开展工作,松散型的合作无法体现出各自优势。建立紧密型的合作机制又受行业规则的限制,没有人随便去触碰这个执业风险的高压线。律师事务所不能长期稳定的开展深层次业务,除体制因素外,更重要的就是不能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凝聚在一起共同促进发展。以一个典型的律师事务所招投标案例为例,前不久在某一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中,某律师事务所以0.01元的价格入围,最高的也仅有5万元,像这样的竞争服务模式,打造专业化水平是根本不可能的,以“鹬蚌相争,渔翁得利”来形容此事并不过分。华罗庚说:如果没有独创精神,不去探索更新的道路,只是跟着别人的脚印走路,也总会落后别人一步要想赶过别人,非有独创精神不可律师事务所要想在当今时代提升智能化水平,提高社会影响力,必须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革,必须打破各自为政的垄断格局,必须打破利益不均衡的这个壁垒和藩篱。让律师事务所按照紧密型发展这个轨迹科学化、规范化运行,则必须改变以往的管理思维,把律师看成是律师事务所的品牌,不能像现在这样,仅把律师停留在律师是事务所的员工这个层面上,这样死板、僵化的管理方式除不能发挥律师自身专业技能优势外,也使律师进入服务领域的门槛人为被降低了许多。若打造专业化服务律师团队,一些鱼龙混杂、不求上进、能力较差的律师就会按照“优胜劣汰”的评价标准,迫使其自觉开始提高自身修养方面的素质培养。若按照传统方式管理律师事务所,仍不可能摆脱竞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律师事务所出现恶性竞争既不利于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也有损于律师的整体形象,最为严重的是影响法治化社会的发展进程。

2. 深度融合发展的深层次理念。深度融合并没有准确的定义,而深度融合的理念已经在许多高层管理者头脑中固化了一个庞大的机构体系。深度融合就是把各行业的服务和管理推向最高度的发展目标。律师事务所要走深度融合发展道路,首先要从制度上、管理能力上、服务功能上、资源配置上、整体结构上进行理论探索。同时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按照市场化经济思维,让律师事务所逐渐发挥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能否达到互通的目的。要从多方面因素对比论证,从商法的角度看:达到互通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现在各行业都在深化法人治理体系改革。律师事务所虽然目前按照事业法人来定位,但整个运行机制仍倾向于服务+商业的运作模式。完全可以按照法人治理思维,对事务所进行传统模式的突破性改革。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而工作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作出的牺牲;那时我们所享受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悄然无声地存在下去,但是它会永远发挥作用,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4]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专业化队伍层出不穷,也在不断壮大,其中就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律师事务所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对律师事业的发展也十分的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律师事务所的服务领域在不断拓宽。服务范围既包括国内的,也包括国外的。随着律师服务范围逐步扩大,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逐步被广大客户所接受,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正在发挥着创造性的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所面临的执业风险和违反执业纪律的严峻问题。

社会发展为律师事业提供了广阔空间,律师深入社会实践,各领域都需要律师的积极参与。律师执业的特点和国家对律师制度的定位,就是一个“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但从相关制度看,律师又有行业的特殊性规范,律师事务所与具有经济主体地位的社会商业服务机构又有本质的区别。在这样的体制下,律师的服务内容注定离不开执业的一致性和社会服务大智慧的根本性问题。又因服务领域的局限性注定不能回避竞争这个矛盾,存在竞争关系,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恶性竞争抢案源问题。以上述集中采购招投标案例为例,从0.01元到5万元这些都不能体现出专业化水平。专业化水平需要较高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服务技能。律师服务的成本主要是充裕的时间,若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充分论证某一具体问题,是达不到深层次解决客户问题目的的。律师的时间就是成本,低收费不可能保障律师的正常生活需要,就要把精力用在解决生活根本性问题这个层面。低收费达到竞争目的了,而服务如何保障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特别纠结的问题。一方面要满足客户的法律服务需要,另一方面要保证执业律师的日常生活需要,这个矛盾不可避免的就会由个别律师来承担,一般情况下基本都是合伙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来承担了。但是,律师事务所长期采用这样低费率运行,不可能继续维系下去。久而久之就会发生质的变化,只有能够满足律师的最低生活需要,才能从跟本上保证客户的基本法律服务质量。

律师事务所没有财政拨款的功能,律师的服务是自收自支,较低的价格竞争,不能保证律师服务成本支出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发挥创造性作用的。发挥不了创造性作用,就体现不出高质量服务水平,除降低律师个人服务能力外,最为严重的是可能降低律师事务所的服务信誉和声誉。从此前公布的律师投诉率和对律师事务所处罚看,主要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低下造成的。化解这个矛盾,就需要深层次探索走融合发展道路的理念,改变这个窘境,就要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思维创新,就要从观念上、功能上来解决日益突出的执业矛盾问题,这也为律师事务所的长足发展提出了新挑战。

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5]改革开放已经进入深水区,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专业服务机构,越来越多地被社会各阶层所认可,律师的智能化水平在不断提高,也为法治中国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推动法制建设的成就也是令人瞩目的。但是,律师事务所数量多,执业律师分散,开展专业化服务能力相对滞后,这为深度融合发展律师事务所的未来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由于这方面的著作比较少,可参考的内容相对有限,只能是就目前的律师事务所现状,按照专业化分工方式逐步探索,这就需要专业律师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分析,从中找出发展规律,按照律师的行业特点,把律师的主动性、积极性作用最大发挥出来,既能体现律师的专业化水平,同时也提升了律师事务所的对外影响力。从法律原则中找到规则和方法,就是实现深度融合发展的具体步骤。

3.深度融合发展的目的性。国家总体改革目标是国家治理体现现代化和能力体系现代化,这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历史性跨越。这样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利好时期,律师事务所应当自觉地纳入改革的主体当中去。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律师与市场的关系,律师与政府的关系,律师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律师与司法行政之间的关系问题等都是律师事务所深度融合发展所要研究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无论是内资律师事务所、外资律师事务所,还是合资律师事务所,无一例外的就是“收入水平”的不均等矛盾问题,就是律师收入水平的不均等突出矛盾问题,就是新老律师如何衔接共同发展问题。律师事务所从全国情况看:规模以上事务所就比规模以下事务所发展速度快,抗风险能力也比较强。从司法部2017年提供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数据看,普遍性特点比较明显,突出的特点就是投诉率和违法性比例增幅较大。深度融合发展并不是一定要所有事务所全部进行部分合并、部分关闭。而是从业务的深入合作和利益格局均等化的角度考虑。目前,事务所各自为政的情况有目共睹。专业化服务逐步从事务所的专业化分工向行业协会的专业化委员会模式发展,专业化委员会其实质已经有了深度融合发展的雏形。行业协会设立专业化委员会其目的就是为把律师从松散型的服务方式,逐步推进到法律服务专业化这个层面。律师事务所开展专业化服务受条件制约比较明显,行业协会推行专业化又存在积极性和主动性问题。现有条件下,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技术性方案对每家律师事务所都是一个挑战。若以深度融合发展理念促进专业化服务,就会把志趣相同的律师凝聚在一起,就会按照内部自我分工的合作方式去深层次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就会让律师在各自领域内发挥理论性、实务性的创造性作用。既可以减少恶性竞争的局面,又能在实务操作中把客户的利益处理到极致。也可以改变一部分律师把本属于操作技术上问题,看成是司法公正性的认识问题。由于之前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先开展试点工作,待成熟以后再向全体律师事务所纵深推广。

律师的敬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并不差,差距则在于在某一特定行业的影响力。虽然现在事务所也在大张旗鼓的向专业化服务方向发展,深入调研可以看出,真正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并不多见。原因就是社会需求的多元化注定某一事务所或者某一律师不可能完全实现专业化分工。对比一下医疗行业不难看出:专科医院的效益远比综合医院的效益好得多。综合医院服务极其广泛,而收入远低于专科医院,问题在哪里?律师事务所也是一样,如果在某一个区域设立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可能不方便客户办理业务需要。但是,按照深度融合理念,把相关专业化的服务放到某一事务所去服务,相互从业务分工上整合合作方式可能会发生新的变化。专科医院解决的就是深层次技术问题,专业化解决的也是深层次问题。现在各类专业的培训机构比较多,律师事务所、社会中介机构也在不断效仿。由于专业化机构层出不穷,商业运作模式花样繁多,客户需求模糊不清,驻足观看情况日益突出,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深层次探索行业共同发展理念。寻找科学的发展方法,就要按照方法论和实践论统筹解决深度融合发展问题,这对其减少同行业恶性竞争、排挤同行、律师频繁转所、业务纵深发展等将将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人民法院专门审判庭的精细化分工审判等都为律师事务所深度融合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考依据。律师事务所作为改革开放中的主体存在,必然要受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仅研究客户的法律问题,忽略自身发展建设研究,这与法治中国建设和行业能力体系建设的大政方针不相匹配。虽然现在已经开始倡导律师服务专业化。但是,如何开展专业化服务,既没有现成的答案,也没有具体实施的时间表,甚至一些律师对开展专业化还有抵触和持怀疑的态度,这样的情况从律师协会的专业化委员会参与度和参与率就可以反映出来。这个问题的客观存在是必然的,是历史因素导致的结果。透过现象看本质,一个方面反映出目前律师不能适应当前社会服务领域的全部需求和解决生存第一要务这个矛盾问题。另一方也反映出律师执业的事业性目的不是特别的明显。大多数律师在获取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就开始进入律师行业开始漫无边际的执业生涯。这个时候大多数律师还不具备一技之长,仅仅是获取了执业身份条件,由于没有锻炼和介入复杂社会矛盾和处理具体事务的能力,很难在法律服务领域获取一定的法律资源,这是一个普遍性问题。结合此前法制日报报道的“局长父亲与律师儿子勾结敛财200万元”的案例可以说明,刚刚入行的律师在入行的最初几年内很难有所作为。

3. 深度融合发展的紧迫性。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思砥(StephenHarder)说:在中国从事法律服务,大困难虽说没有,小困难却是多多。在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工作的外国律师们,固然具有广博的国际业务经验和良好的中文技能,但往往会因为一系列跟中国文化相关的特定因素而处于困境。比如必须与拥有上层关系的国内律师争夺业务”。贝克·麦坚时在香港、北京和上海的办事处分别成立于1974年、1993年和2002年。拥有一支300多名专注中国事务的执业律师团队,这使得该所成为在中国规模最大和经验最为丰富的国外律师事务所之一。他们为国外的跨国企业或国内企业在中国的投资以及中国或地区性企业在本地区或国际上的业务发展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执业领域包括:并购/合资;公司/商业;银行/金融;知识产权;合规/监管;反垄断/竞争;建筑;商业纠纷/仲裁;劳动;能源及自然资源;环境;金融服务;移民;保险;证券;国际贸易;私募基金/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物业及房地产;重组/破产;税务/海关;信息技术及通讯;基础建设等几乎包揽了除刑事辩护业务以外的所有中国律师的服务领域。据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社会和法律研究中心一份关于在华国际律所的报告《The Outpost Office》披露,1992到2012年间,平均每年有12个国际律所在中国开设新的办事处;20年间,只有25个律所因为战略原因退出中国市场;由于合并和破产,平均每年有7个律所关闭其中国办事处……报告作者在接受彭博社采访时坦言,对于国际律所,在中国拓展规模并不是那么重要,关键是能否赚很多钱。而报告的结论是:外国律所在疯狂进入中国后的停滞,表现了合伙制的限制以及中国政府构建法律市场的权力。这些数据表明:国家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是非常关注的,只是律师事务所受行业特点和执业自由性的限制,不能很好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作用。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Lovells)吕立山2001年他作为合伙人加盟这家律所。随后,吕立山和路伟这两个名字开始了一场漫长的“启蒙”运动——让中国大型国企意识到经济全球化下自身的法律风险。美国人吕立山给自己取了一个中国味特别浓的名字,说一口流利的中国话。在加盟路伟之前,他曾经在美国和香港做过律师,在北京的一家外企当了5年的总法律顾问,在中国整呆了8年。美迈斯,世界上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该所董事局主席卡尔弗豪斯宣称美迈斯已将业务中心移向中国。今后3至5年,在国际市场新出现的著名公司会有一大半是中国企业。现在,美迈斯已成为上海最大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登记的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目前已经将中国客户的业务比例提升至三分之一。其合伙人表示以后将锁定那些渴望国际化的中国工业企业为目标。看到这些内容,作为中国本土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高层管理者应当有危机感和紧迫感。国外律师事务所在争抢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资源的时候,国内的律师事务所在恶性竞争现有的传统行业。许多律师欲大显身手,只因个人影响力不够还不能进入法律市场参与竞争,这些无法与已经有影响力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径向同步发展,对律师事务所深度融合发展就提出了新课题。律师事务所深层次的探索融合发展问题,对其整个行业的发展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这个历史机遇期是完全必要的,也是迫在眉睫的紧迫性问题。

四、律师事务所深度融合发展的可操作性

1. 可行性分析目前全国律师事务所2.8万家,律师36.5万人,每家律师事务所平均13人。国外律师事务所在华机构在2012年就能达到平均6-19名中国律师在内执业,律师执业水平普遍偏高。虽然近几年国内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办事处的也有包括金杜在内的几家律师事务所。但是,整体上的竞争优势还远低于国外律师事务所的竞争优势,这与国情有关。也就是人们习惯说的“远来和尚好念经”的缘故。面对日趋突出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这个现实问题,各家事务所也在纷纷宣传各自的服务优势,在不放弃传统代理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基础上,也在想逐步渗透到一些比较有特点的深层次行业中去探索发展新的服务内容,扩大服务领域。然而比较现实的突出问题就是人力资源的不协调、不匹配可能是各家律师事务所一直思考的重要问题。深度融合发展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功能,对于解决困惑的问题可能会有所突破。

2. 可行性论证。按照深度融合发展理念规划律师事务所,可以把现有的大中小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源配置。以30名专职律师为基数,开展某一专业化服务。把达不到30名专职律师的律师事务所配置到名,可能目前2.8万家律师事务所做的业务就大大减少了许多。随着竞争主体的减少,专业化团队的影响力很快就能提升上来。专业化团队完全可以把年富力强的年轻律师编入团队内工作,收入分配完全可以利用大数据进行操作。此前也有许多律师事务所运用“可视化”模式进行专业化培训。这样可以让每个专业化团队发挥服务优势,促进服务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既减少了恶性竞争的压力,又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服务功能。在业务开发上以专业化团队开展工作,其他专业化团队不得参与,专业化团队的服务取决于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诸如金融系统招投标的,由金融法律服务团队为主体;房地产行业招投标的以房地产团队为主体,这样既能提高服务费用,又能体现专业化团队素质和执业形象。可以改变现在的招投标全员上阵,个别人价廉质低的服务水平。任何一项事业的成功与否都是需要有牺牲精神的。若想实现深度融合发展,能力强的事务所必须要有牺牲意识,通过自身影响力带动发展缓慢的事务所整体推进。一方面不需要办公条件的改善,也不需要律师在事务所的变动,更不需要律师各自单打独斗的为案源恶性竞争。而是把服务按照精细化分工的方法,类似于律师协会的专业化方式通过考察、考核的办法,使一些律师运用专业技能始终保持紧密型的合作方式整合在一起去深层次的开拓法律服务市场。现在是信息化数字时代,无需在担心收入和分配的隐秘性问题,利用大数据技术把各自的收入直接分配到律师事务所即可。现在浙江、宁波等发达省份的一些行业,已经按照这样的模式在开展互利合作,合作的方式就是制定一致认可的规则。律师有其执业条件和执业规范的限制,在不改变原有执业机构的情况下,运用深度融合发展理念开展工作,既可以做到排除利益冲突,又能排除跨所执业、恶性竞争、服务水平低下的矛盾问题。

3. 可操作性。与律师事务所并行的还要一支重要力量就是法律服务服务所。按照司法部统计数据,法律工作者服务于基层广大群众,每年解决乡镇、社区、街道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也非常大。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都为法律工作者参与民事诉讼代理和解决基础群众组织纠纷提供了法律保障。2018年2月1日实施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对约7.3万人的入围门槛按照办法规定提高标准,法律服务整体水平将有所变化。律师来源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相对法律工作者的理论基础要好一些。法律工作者服务于普通群众的一些邻里纠纷、简单民事纠纷调处、劳务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简单社会矛盾,可能某种意义上比律师服务更为贴切。法律工作者具有服务面广、收费较少,服务方式机动灵活等特点,茶余饭后的服务方式非常受普通群众的青睐。

法律工作者深入基层有着比律师服务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律师事务所深度融合发展,必须要兼顾到整个行业的方方面面,包括国外律师事务所在华的办事机构,服务范围和内容除刑事辩护业务专属中国律师外,其他领域既有中国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与、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参与,还有国外驻华机构的律师参与。若把最基层的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全部都交基层法律服务所承办,律师事务所只做规模以上的诉讼和非诉业务,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竞争,也能兼顾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正常运行,既可以提高律师的整体服务水平,又能降低律师与法律工作者的相互诋毁,还可以减少或避免因律师对基层工作不熟悉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投诉。从律师协会统计被投诉的情况看,基层矛盾纠纷服务满足不了群众需要的投诉率占比比较高。把简单民事纠纷让渡给法律服务所,还能体现律师事务所的整体社会责任意识在加强,化解社会矛盾既包括群众问题,也应当包括律师事务所自身建设问题。相互争夺案源,相互诋毁,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律师在社会活动中执业形象。律师对外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背负着全体律师的执业责任。俗话说:“一条鱼腥一锅汤”,对律师事务所声誉的维护是全体律师共同的义务。通过律师行业协会或者律师事务所共同协商制定一个服务范围标准,把最简单的案件让渡出去,把疑难复杂的或者具有前瞻性的法律事务交律师事务所来承办,这样可能会形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国外驻华机构三方共融的法律服务机制,做到这一点,只要制度、规则设计合理、规范,执行就没有障碍。

五、律师事务所深度融合发展的重要意义

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新的历史机遇期,律师事务所走深度融合发展道路是势在必行的。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优化职能配置为指导,在律师事务所中深化方式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转变为目标,除提高效率效能外,可以大大提高律师的执业形象和执业技能水平。深度融合发展既不与现行的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冲突,也不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深度融合发展既能减少恶性循环竞争,又能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从抵御执业风险,降低执业成本,发挥效能方面将会产生积极的进步作用。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必须从专业化角度匹配专业技能强的律师和专业的法律服务资源,必须改变律师是律师事务所员工这一传统的认识格局,让律师通过律师事务所的深层次合作,体现出自身价值。律师深层次发挥主动性、创造性作用必须有好的平台,这个平台并非是事务所提供的,而是广大客户。律师事务所宣传的效果最终是律师创造的价值,没有律师的价值体现和律师服务功能的优势,不可能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靠的就是律师的智慧,单一的智慧不可能实现最终的远大目标,也不可能在某一领域有所建树。要把服务做到精细化,就要把律师智慧发挥到极致,既可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能体现律师促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宏韬纬略。

在全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伟大进程中,全体律师要以新时代思想深刻领会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的深刻涵义,律师事务所倡导走深度融合发展道路将对律师行业的长足发展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五、结束语

本文着重从律师事务所深度融合发展方面提供了基础的理论数据,深度融合发展涉及的问题比较多,既要从法律制度上进行规范,又要兼顾现在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既要考虑大多数律师的意愿,也要考虑部分律师事务所的资源情况。改革是需要时间和过程的,可以在几家律师事务所或某一地区、某一领域的专业化律师服务搞试点,待经验成熟以后,可以在全国或某一地区推广。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国办所、个人事务所、合伙事务所、合作合资事务所,律师也有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A、B、C三证的情况,律师构成也比较复杂。因此,笔者仅仅是对律师事务所未来发展提出个人看法,供全国律师事务所或立法部门将来立法时予以参考!由于时间和参考资料有限,不能穷尽所有分析的问题,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谢谢各位给予的支持!

[1]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01页。

[2]恩格斯:《致韦尔纳·桑巴特》,《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91页

[3]《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页。

[4]《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9——460页。

[5]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47页

[6]中国新闻官方网站(2016年1月-2018年3月部分新闻内容参考)

[7]中国司法部官方网站(2012年1月-2018年3月部分文件参考)

[8]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文件汇编会党章修正案

[9]中国纪检监察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本质特征》2018.3.29

[10]新华通讯社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18.3.21

[11]百度新闻官方网站(2010年1月-2018年部分文件参考)

    [12]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代表大会提出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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