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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合同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匿名     时间:2017-03-16    来源:互联网

发文单位: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文号:京广发[2006]203号

发布日期:2006-6-19

执行日期:2006-7-1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依法加强合同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合同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合同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合同(含协议、契约,下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同审查制度,是指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局)或局属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正式签订合同前由法制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局政策法规处为局的合同审查部门。

局属各单位应确定法制工作部门为本单位合同审查部门,不具备部门条件的,应指定法制工作人员承担合同审查工作。

第四条凡以局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拟定部门需在合同拟定后报局领导签批前送交局政策法规处审查,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合同审查送审表》;

(二)合同拟定稿;

(三)合同附件及相关背景材料;

(四)合同拟定部门领导意见;

(五)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或材料。

局属单位拟定合同应经本单位法制部门或法制工作人员审查签署意见后,送交局政策法规处审查,提供上述材料及本单位主管领导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局政策法规处应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一般合同的审查期间为5个工作日;专业性较强、内容较为复杂的合同,审查期间为10个工作日。

需邀请专业法律专家,或需送专门法律机构审查的合同,以审查所需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七条合同审查期间,合同审查部门根据审查需要,可以要求合同送审部门或单位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合同审查完毕后,合同审查部门应以书面方式或送审稿修改方式,明确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并以复印件方式留存备案。

第九条经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工作人员审查并按审查意见执行的合同,如出现合法性问题,该法制部门或法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未采纳法制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审查意见或修改意见的合同,法制部门或法制工作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拟定部门或单位应在合同意向形成后及时通报局政策法规处:

(一)合同标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涉外合同。

(三)合同内容涉及公众利益。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附表: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合同审查送审表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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