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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前用工时间应折抵试用期

作者:匿名     时间:2017-03-16    来源:互联网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不签订合同,但如果签订合同,这一个月应该纳入试用期的时间。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就《北京市劳动合同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征求民意。对此前《劳动合同法》不够明确的地方予以了限定。

未签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明确标准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已6年,但有些规定留有空隙,如因用人单位不签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标准界定不清。为弥补上位法空白点,草案明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倍工资的处理标准,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支付2倍工资,即最长期限为11个月。

关于2倍工资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正常支付的工资和按照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对应月份,以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工资为标准额外支付的部分。

裁员方案须向社保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还存在个别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如《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不订立劳动合同,部分用人单位据此用工一个月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变相延长试用期时间。

草案明确了试用期起算时间,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折抵试用期,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期限,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以此防止用人单位变相延长劳动者试用期。

针对企业裁员,草案也有所规定,要求实施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应当将裁减人员方案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应当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的意见以及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此外,为确保劳动合同终止前,劳动者有一定时间寻找新的工作,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通知一日,支付一日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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