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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标准

作者:王春林律师     时间:2017-04-17    来源:互联网

审理法院】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

辩护人】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王春林律师

【案情介绍2015xxx日,何xx被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经查:何XX以办事处名义,对外与内蒙古自治区XX电力工程施工期间,因追要拖欠约1000余万元的工程款,曾被多次索要和以解决该公司经营困难名义,向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给付款项约120余万元,此后,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受贿罪案发。侦查过程中发现,何XX支付的上述款项存在涉嫌行贿犯罪问题。在被追诉前XX曾被任命为xx公司住xxx处主任,在犯罪主体认定上存在意见分歧。

【案情分析】

    辩护人提出《刑法》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补充意见如下: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四十五、四十六条文解析和立法背景,以及2013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何xx作为办事处负责人在每提取一笔款项时,虽然没有直接告诉会计粟xx和施工部门其他人员给xx公司经理庞x具体用途。但是,每一笔款项的交付粟xx和其他施工部门人员应当是知情的,因为索要劳务款项要按照比例向所有雇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务人员是呈班组序列编制的。至少财务人员和班组长应当是明知的,如果知情就应当认定为集体决定或者何xx作为办事处负责人代表集体成员自主决定。何XX的行为不构成自然人行贿罪,根据所任职情况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审判结果

该案件经(201x)内0x0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XX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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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

辩护人】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王春林律师

【案情介绍2015xxx日,何xx被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经查:何XX以办事处名义,对外与内蒙古自治区XX电力工程施工期间,因追要拖欠约1000余万元的工程款,曾被多次索要和以解决该公司经营困难名义,向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给付款项约120余万元,此后,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受贿罪案发。侦查过程中发现,何XX支付的上述款项存在涉嫌行贿犯罪问题。在被追诉前XX曾被任命为xx公司住xxx处主任,在犯罪主体认定上存在意见分歧。

【案情分析】

    辩护人提出《刑法》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补充意见如下: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四十五、四十六条文解析和立法背景,以及2013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何xx作为办事处负责人在每提取一笔款项时,虽然没有直接告诉会计粟xx和施工部门其他人员给xx公司经理庞x具体用途。但是,每一笔款项的交付粟xx和其他施工部门人员应当是知情的,因为索要劳务款项要按照比例向所有雇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务人员是呈班组序列编制的。至少财务人员和班组长应当是明知的,如果知情就应当认定为集体决定或者何xx作为办事处负责人代表集体成员自主决定。何XX的行为不构成自然人行贿罪,根据所任职情况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审判结果

该案件经(201x)内0x0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XX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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