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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匿名     时间:2017-12-05    来源:代理案件

审理法院】

   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诉讼代理人

   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王春林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于XX诉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

   XX诉称:XX年XX月XX日,孙XX向其借款XX万元,约定2日后即付XX万元,余款当年XX年XX月XX日全部还清。事后,孙XX承诺抵房、抵车,至今未果。现诉至法院判令孙XX偿还借款XX万元并支付利息。

   XX辩称:本案借贷事实不存在,是因三方抵车发生的借贷关系。第三人借于XX钱,于XX将第三人的奔驰车开走。第三人与孙XX系合作关系,同时亦欠孙XX钱,约定孙XX为第三人将奔驰车从于XX处赎回。XX年XX月XX日,在第三人家中孙XX给于XX打下XX万元借条。第二天取车时,孙XX发现奔驰车无车辆手续,遂不愿再赎回该车。后孙XX向于XX要回打下的借条,于XX说丢了,未再提及此事。并没有收到于XX的XX万元。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于XX给孙XX出具XX万元借条事实清楚,双方对XX万元是否实际支付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孙XX辩解未收到于XXXX万元的现金,借条系因抵车发生的,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但孙XX提供的第三人的借条不能出示原件且关联性不足,不予认定;提供的合作开发协议也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也不予认定;提供的三个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低于于XX提供的孙XX亲自书写的借条这一书证的证明力,因此对于孙XX的辩解本院难以采信。于XX诉请偿本付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XXXXXX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孙XX偿本付息。孙XX不服一审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孙XX应对其民事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在二审庭审中孙XX亦认可借条的真实性,故根据借条可以认定孙XX与于XX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孙XX应当偿还于XX借款XX万元。关于孙XX所称本案借条系抵顶车辆产生,实际其与于XX并未发生借贷事实,因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XXXXXX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XX不服终审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自治区高院认为:于XX主张孙XX向其借款XX万元未还,孙XX辩称系替第三人赎车而打借条,但并未实际履行。原审法院在未查明借条如何形成,涉案款项如何交付的情况下,仅凭借条认定借款事实存在,证据不足。

XXXXXX日,自治区高院作出裁定,指令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审法院再审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应对借贷合同的订立和款项的交付这两项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于XX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证据及理由证明款项的出处及是否实际交付。一、二审法院在未查清借条是如何形成的,款项是否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仅凭借条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属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故孙XX的再审请求及理由成立。

审判结果

撤销一、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于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于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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