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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方法和应注意事项

作者: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王春林律师     时间:2017-06-27    来源:互联网

合同是人们日常经济交往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载体,是民事主体之间建立法律联系的最主要方式之一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和经济活动日臻完善,合同在民事活动中的作用会越来越广泛,人们的重视度也越来越强合同涉及各不同领域多行业的范围也越来越大,经济交往实践中其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合同审查与适用方法对于每一个合同主体而言,都需持审慎态度,严格审查合同条款、严格把握合同的适用方法也显得十分重要。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民事商事活动中,起草和审查合同是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均要掌握的一项基本业务,也是一项技能型的服务。要想把合同通过合法、完备、可行、适用的方式应用到社会实践中去,律师就必须从合同的制定原则,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及合同当事人的责任等多方面,全方位地进行审查。合同审查是律师特别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常规任务合同审查的过程,其实是法律知识与经营业务知识的碰撞与融合,相互协调和步骤-的统一。合同审查最大的忌讳是埋头审查书面合同文件,不顾其他,也想不到合同版本是否适用该项交易目的。审合同,一般是按如下几个骤开始

一、形式审查:

合同版本通常由三部分成:首部(审查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适用范围是否存在瑕疵)、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是否符合合同目的,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尾部(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是否具体明确)。

1.形式审必须先要看合同是否具备这首部、正文、尾部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及是否有前后矛盾,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不得简化名称或者标的物名称】,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合同的真实意思是否与要进行的交易目的一致】、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签订合同的时间是否同一】,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落款处尽可能明确具体,免除代理的法律障碍问题】、或者约定签字生效、或者签字和盖章生效、或者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条件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不得约定生效条件与实际效果不一致的内容】

2.形式审查其次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相关证照看是否在有效期内,经营的项目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经营的范围】

3.后要看相关文件内容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合同适用范围条件是否与相关法律规定内容相悖【审查合同要看条款项之间是否有利益冲突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合同的适用范围与交易目的是否相一致】

4.最后要看合同约定随附义务的交付条件和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目的,合同附随义务关系到合同的履行效果,约定的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内容对交易双方的合同目的是否全部实现,也非常重要。

二、实质审查

审查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合同是否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有效性原则。审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应当特别注意《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一些特别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具体时间的相应规定。合同有效性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第二合同目的是否正当;

第三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合同交易内容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能得到保障,一些合同效力问题,涉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律师应当着力对效力性、管理性强制规定要加以判断,尤其是法律冲突规范中的效力问题;

2.公平竞争性原则。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不存在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尤其履行期限比较长、投资大、风险高的行业领域,还有涉及竞争性交易的行业,不得存在垄断性交易,或者有关涉及知识产权规定的法律问题。

3.可操作性原则。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却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凡此种种的合同,也是争议产生最大的风险。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框架合同、意向性合同、委托合同、采购合同、定作合同等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审查合同的可操作性和合同范本是否符合交易目的,意义重大。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是合同的骨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律师审查的重点在骨髓部分。

4.争议解决条款明确原则。实践中,一些合同主体多采用媒体下载方式,经过简单处理签订的,合同条款比较模糊,或裁或审约定不明确,发生纠纷,选择管辖费时费力。尤其采购类合同、买卖合同、供货合同等,约定不明的管辖,一旦发生纠纷,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尤其异地交易,但约定管辖也不得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相冲突。

    (二)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目的

1.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如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乙方没有相应资质,那么合同就归于无效。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对外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非法人营业执照)是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考虑的问题,虽不影响其签合同的主体资格。但合同履行风险责任就应当审慎分析。但是,企业职能部门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在面对小规模企业时容易区分,对于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比较多的企业可能判断起来存在一些难度,这就需要在审查合同过程中注意思考。但是,必须特别注意,并不是所有分支机构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如金融机构的担保合同等。

2.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情况以便了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合法注册情况、是否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存在不良征信),以及经营范围是否存在资质要求等。

3.特殊资质的具备条件。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合同相对人的资质现状,即是否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资质效力情况有的资质可能过期,过期是否导致失效,是否属于国家已经废除资质要求)等

4.合同主体的履行能力问题。要对合同相对人的履能力进行必要评估如根据其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评价等因素对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进行考量,以保证合同签订后顺利履行。评估合同履行情况,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必要时可以提出资信调查的建议或者意见。

5.签订合同权限。大多情况下,不可能所有合同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签署。律师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对于初次合作的单位,这项工作非常必要。对受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授权期限等等进行必要审查非常重要,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而导致合同效力风险。实践中,主要是看签合同代表是否为单位负责人或是否有委托授权书。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职能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合同权力的,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尤其涉及担保的合同。

2.合同内容审查

    (1)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来审查合同内容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合同法》第三条平等原则、第四条自原则、第五条的公平原则、第六条的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的遵纪守法原则、第八条的履行义务原则。合同法的这些基本原则是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的集中抽象的反映,其效力贯串于合同始终,并具有排除合同法局限性的根本性原则。也是审查合同时的基本。合同总体上应不违反这些规定原则。对于涉外合同还要看合同是否符合鼓励交易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2)按照合同的法律关系来审查合同内容

    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变更或消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

审查合同主体。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社团登记等其他组织。

    自然人: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作为公民特殊形态归纳到自然人中。个体工商户具有依法登记核准的字号,并以该字号对外交往,可归到其他组织范畴内,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还是属于其他组织范畴,甄别可能有些困难,是否属于有字号,主要看登记情况。

在审查合同,自然人做为合同主体,要审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适当。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订立合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订立合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己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与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合同。《民法通则》第九至十三条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合同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七条又近一步规定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问题,民商事合同的签订,行为能力也是重点审查内容

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除了审查他们具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要审查他或他们是否具备农村承包经营的能力和合伙人的资格,程序性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要根据其所属国或居住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和行为地国的法律规定,审查其行为能力是否与我国冲突规范的效力规定相悖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又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日常的经济交往活动中,企业法人订立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合同内容繁杂,涉及领域比较广泛

有关企业法人作为合同主体出现下述情形时,对合同效力问题及审查方法

第一、企业法人超营业范围的合同效力问题

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取决于其经营范围,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就是无权利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行为,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有效问题?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而认定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审查超营业范围的合同要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当事人在合同中不违反法律规定,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订立合同如果超越经营范围按照《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审查合同的效力的依据是《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客观上排除了超越经营范围不应当全部认定合同无效。当超过经营范围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时候,才可能构成合同无效。其它情况下,有效力待定情况的存在,诸如: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还有效力中止情况的合同,诸如:保险合同。

第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超职权范围订立的合同问题

企业法人在对外订立同时,由其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或其他代理人代理其订立合同。有关代理的代理的法律规定,分别是《民法通则》第63条至第68条《合同法》47条、第48条、第49条、第50条。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超越代理权范围订立合同的,除相对人知道越权的事实外,仍然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除企业法人追认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外,由代理人自负其责,注意表见代理的适用原则。

第三、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应以该企业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外,不能追究其他法人的连带责任。也不得对法人所投资企业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时,不得对担保人以外的债权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是,可以对直接债务人投资企业产生的收益采取强制措施,担保合同的连带责任。

第四、确定法人的条件及出资瑕疵问题

原则上应依工商登记为准。有时虽经记确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其开办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法登人注册登记时,投资不足的,且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核准登记后,开办单位,投资人或其他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避免责任的,应依法追回。投资不足不受时间长短的限制,可以追溯到破产程序。法人还包括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无限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涉及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犯罪的合同责任承担问题

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涉嫌经济犯罪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除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企业法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相对人明知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而与之来往的除外。诸如:储蓄所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条件,将存款收取不入账,用于个人目的使用,或者用于与工作有内在联系的投资性经营活动等,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

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或称之为非法组织,是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它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做为法律主体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一定程度上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从事民事活动的,应当由投资人承担民事责任,诸如: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

 

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外交往产生债务时,如其自身拥有的财产经费足以偿债时,则由其自身偿还债务,如其拥有的财产不足以偿付责任,则由其创人进行偿付,创人为其承担最终的连带责任非法人组织类似于个人之间的合伙。确定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责任主体以及法人的诉讼地位的前提是首先分清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客体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有价证券。

3.合同内容的审查

合同的内容是合同主体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具有相对性的,并且具有约束力的相互之间应承担权利(债权)和义务(债务)的契约。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的条款来规定的,体现的是契约自由。但是,律师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第12条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合同的内容原则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规定比较全面,约定比较全面的合同内容,大多情况下,发生争议便于处理。合同法规定的条款如下:(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条款局限于上述条款。合同当事人各方可以另行制定法律并不禁止的,有利于履行目的的其它条款。但是,合同条款内容必须是能够实现的。

审查合同时,主要围绕合同主体、内容、客体是否合法,合同履行是否具体可行,是否符合交易习惯,是否有违公序良俗,所附条件、期限是否能够满足合同目的,是否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悖。

4.合同客体的审查

合同关系的客体是债权和债务所指象的对象。审查合同客体时要区分同的客体和客体物,以及二者的合法性要求。合同客体违法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客体物违法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

5.从合同效力上审查合同

    合同的效力包括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及效力待定、效力中止合同等。审查合同的效力,从以上几方面加以判断。

1)有效合同。合同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诸如:经过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成立的条件比较容易理解,而对于合同的生效由于可能会涉及到法定审批问题,在理解上可能会出现差错有时会误认为合同一经签署成立就生效了。合同大多表述:“合同自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等。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注意:“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约定必须明确,否则会因此发生文义歧义。

《合同法》针对合同生效具体规定。《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生效条件;第二款规定了经审批程序生效条件;第45条规定了附条件的合同第46条规定了期限的合同第47条规定了行为能力欠缺人所签定的合同效力第48条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第49条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第50条代表人越权行为人越权行为的合效力第51条无处分权的合同效力。审查合同时,上述法律规定必须牢记。关于合同效力问题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甄别、筛选的方法确定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由于合同存在法定无效事由虽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无效做出具体规定,分析合同效力除了要注法定条件外,还要从合同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问题上来分析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效力问题多注意相关司法解释和特别法的规定。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由于合同各方意思表示有瑕疵经撤销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其内容或者使其效力自始消灭的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保险法还有效力中止合同,经过法定程序可以恢复效力。如果是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一律无效,不存在可撤销、可变更问题,需要注意。《合同法》第54条第一、二款对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做了具体规定。审查此类合同时要注意分析核心问题怎样提出可变更、可撤销。律师根据利益价值取向做出选择,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发生纠纷时,如何发挥律师的专业技能,最大化的实现合同目的。发生纠纷之前,律师的主要作用在于怎样规避可能存在的合同风险。

6.从责任角度审查合同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为防止和避免合同责任风险,律师审查合同,根据合同所涉范围不同,可以提出不同的意见或者建议从《合同法》第107条至第122条都是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不同的案情可以提出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要求。在选择违约请求时应注意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并充分评估合同性质,以及合同继续履行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障碍从严权衡合同利益和合同目的的实现方式,多角度分析判断合同利益的价值取向充分评估论证合同签订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够采用补救措施的方法处理诉讼是手段,不是方法,切莫盲目进入诉讼程序处理合同争议问题。

如果合同违约和侵权责任出现竞合的情况时,应当充分考虑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解决纠纷的方法有多种,常见的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行政责任或者刑责任,律师应尽量评估合同履行或者解除的利与弊,尽可能的降低损失,避免不必要损失的进一步加大。一般情况下律师自己尽可能不要直接向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举报或者提出控告尤其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合同争议,明知已经涉嫌犯罪的,在评估利益价值取向以后,先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争取合同利益,不足以弥补损失,或者确有必要时,可提出追责的意见和建议,律师如果已经接受委托,并且对合同履行情况比较熟悉,可以提出律师的法律意见,但必须审慎,不得夸大事实,也不得突破合同约定的内容,避免因意见不当反被对方追责。

7.解决争议的方法

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一定要慎重。律师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仲裁和诉讼的风险点,合同中不能约定发生纠纷的,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凡类似条款出现在合同中的,要么律师不认真审查合同,要么就是对程序性事项不清楚。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或者级别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必须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注意仲裁机构不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诸如:XXX仲裁委员会,这样让人觉得律师审查合同不够专业。

8.约定合同解除、终止的条款

合同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合同法规定,约定优先,除非约定事项导致合同无效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目的,通过契约这个载体反映到具体操作中时,《合同法》第125条有专门的解释,意即:合同各方必须按照合同目的解释合同,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给另一方,若发生矛盾,仲裁机构或者法院,都不可能做出超出合同目的的解释。因此,审查合同时,应当充分注意合同的解除、终止条款。虽然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条件,而实践过程中,解除条件是具体合同履行后的情况判断,若不明确具体,发生纠纷就会各执一词。因此就需要提示合同各方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解除、终止的条件,包括解除合同后处理的条款,如违约责任、违约后果,违约的损失范围的界定范围违约损失的弥补方法,注意法律规定的上限标准。对可预期利益的损失界定必须明确范围,避免将争议发生后,因约定不明确而得不到支持另外,律师审查合同首先想到合同争议可能存在哪些损失,应当把可能预见到的损失都一并约定到合同当中去,发生纠纷时,尽可能减少损失范围。

9.预见到产生争议后损失的,可以制定保护性条款

合同除设定违约责任外,还可以设置其他严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性条款。特别是标的额大,履行周期相对比较的合同,可以考虑设置定金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抵押、质押、留置条款尽可能减少风险,降低损失尤其是借贷担保、建设工程、生产加工、合作经营、开发合同等。

10.合同解释条款

涉外合同或者存在多个补充协议的合同,应当设置合同解释条款,设定合同解释条款时,发生冲突以何种语言的文本为准;设定不同合同文本的效力顺序。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可能还包括招投标文件及履行过程中的多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制定之前,必须明确是对合同哪一条款进行补充,不得笼统的制定补充协议。《合同法》第77条、第78条规定必须注意,不得因为制定补充协议,变成合同变更。因此,设定解释顺序条款,和制定补充协议条款时必须注意

11.制定文本标准条款

如果保持合同文本的标准,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打印文本,双方对合同有需要修改或者补充内容的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经双方确认或者协商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标准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代表人签字、签署的日期与盖章除外)均应当按照标准文本打印,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个人书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文字的情况。避免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导致合同内容与约定标准文本不一致,产生合同效力问题。

三、其他应当注意事项

1.签章。合同相对方如果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章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及授权代表本人签字;如果是公民个人,则要求其本人签名、捺印,并且要求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涉及共有财产处分、对外担保事宜的,还应当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并且要求本人到场亲笔签名,尤其在担保、买卖较大价值财产的合同;对于超过多页的合同文本,还应当加盖骑缝章,印章和签字均应当清晰、完整,避免因效果不好,在鉴定情况下,不能准确判断其真实性。

2.合同附件。合同有无附件以及附件与主合同的关系非常重要,如果约定附件交付不全,或者约定附件没有实际交付,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时,易产生履行争议。审查附件内容是否与主合同约定一致。多数合同有其附件的内容,附件约定交付的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附件应该按照主合同予以同等对待。尤其涉及登记、变更、转移的财产性合同中,附件尚未交付的,可能影响登记、变更、转移。也可能因附件约定交付时间不明确,还影响到交付的验收、检验,易发生履行争议。

3.签约时间。每一合同落款处都应当有签订的具体时间,这关系到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及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问题,必须重视,如果没有签订的时间,履行顺序不同时,不能判断是从何时开始计算履行期限。同时,也影响合同的效力,诸如:本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的约定。签订合同的代表或者授权签订合同的代表,签字时必须写明合同的签订时间。总之,合同歧义越少,争议矛盾产生就越小。

三、采用沟通和比对方法

多数合同,经过形式审查实质性审查,一些基本的问题都能充分解决。为防止审查出现重大遗漏和差错,对合同中的一些疑问,可以与就合同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沟通。沟通前,可以采取比对的方法对之前所签订的合同进行细致的比较,采取比对方法有助于提高合同的书写质量由此,签订合同时,采用比对法对减少条款瑕疵非常必要。

1沟通与合同经办人、代表人、起草人进行沟通,有助于明确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目的,对合同目的不是十分清楚时,只能通过文义了解情况,这样需要提高律师的文字理解功底,否则仅从字面上,很难准确把握合同的基本履行目的。沟通法有助于在合同谈判、协商及合同目的等关键内容上把握准确。必要的沟通还有利于增进律师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业务交流,保证合同各方能够对合同条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不清的条款进行充分的理解律师需要对合同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进一步加强合同各方对合同主要履行条款的充分理解和对合同风险的足够重视

2.比对法。审查与合同相关的示范文本、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行业企业的合同范本条款是否利于委托方时,可以采用比对法方法对条款和内容上是否存在较大差别,发现存在问题时,要分析或者核实原因,并且要求熟悉与合同相关的法律依据在合同审查中,对照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关判例分析所审合同内容是否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并且必须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可操作性是审查合同的关键,是对律师执业技能、律师执业水平的综合能力考察。律师不要随意更改业已商定的原则性条款,若随意不加思考,仅为流于形式、不加思索的随意主观改变合同原则性条款,可能会因合同出现不公平的情况时,失去合同的签约机会。合同条款怎样修改,或者如何修改更为完善除采用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外,不能流于形式,更不能消极的对待所审查合同的主要内容,更不能为满足委托方的一己之利就无视司法实践依据和经济条件依据。审查有名合同,要看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对该合同的专门规定;审查无名合同,更要认真、细心谨慎。

3.借鉴法。是指在合同审查和应对合同条款进行必要修改时所适用的一种方法。借鉴法的特点是,把履行完毕的合同,根据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过比对以后,借鉴到新的合同中来,既减少审查合同的时间,又能总结此前的不足,瑕疵问题一目了然。借鉴法有利于克服律师工作经验不足,对潜在瑕疵一时难以发现的好处。律师工作的特点是根据自己对法律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对合同性质、合同履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把控。但是,由于律师是法律专业领域的专家,并非是经济学方面的专家。因此,融合专业知识与经济效益显得很重要。如果能够采用借鉴的方法把已经履行完毕或者履行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的合同内容引入新的合同中来,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参考!

                                

                              2017年6月27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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