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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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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了出售股权、回购股权、以股权抵偿债务等7种股权转移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权转让收入、原值进行了更加具体的界定,并明确指出受让方为个人股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并负有事先报告义务。
(一)股权转让的征税范围
67号文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该公告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67号文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所得人,即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67号文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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