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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工作人员巨额揽储,储蓄款未进银行账户,谁为巨额储蓄款买单?

作者:凌利霞     时间:2019-06-13    来源: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银行名义对外揽储,实际为该工作人员对外实施的诈骗行为,并有在案判决予以认定。最终导致储蓄人员款项无法收回,银行应对工作人员对外盖章、揽储行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2013729日,被告开办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以高额利息回报方式向社会公开揽储,师某某将其18万元存款存入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为师某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自2013729日计算至2013810日累计3600元。存款期限届满后,师某某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取款,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以该支行存在违规开展业务为由,要求师某某赞款办理取款业务,师某某随即向xx银行内蒙古分行反映该情况,并投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违法行为。

争议焦点:1.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关系?

2.如果是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如何确定双方的过错责任。

   作为本案原告师某某的代理律师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王春林、凌利霞认为,该行工作人员作为本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员工,其对外揽储行为是完成单位的揽储任务,且揽储行为不止该名工作人员一人,还有银行多名工作人员参与在内,工作人员作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聘用职工,完成揽储任务是获得劳动报酬和转为正式员工的条件,其完成销售任务以及完成揽储任务是长期存在连续性的职务过程。且作为储户的师某某,该笔款项基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存入借款,至于该款项是否进入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财务账户,作为储户的师某某等人并没有审查义务。至于因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内部管理造成的亏损,则属于内部行政管理问题,内部管理行政问题不能对抗外部民事法律责任的后果承担。(简略)

最终,一审法院于201966日作出被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偿还原告144000元。

律师建议:

虽然明文规定各金融机构要废除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行政职务安排等挂钩,但实际上,有些银行还是将存款纳入了考核指标,完不成任务的不但要罚钱,还会调岗。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高息违规吸储到期难以兑付的事件绝非仅仅此案当事人师某某一案,其亦仅是冰山一角,作为本案律师代理的十多件类似案件中,均涉及银行内部管理混乱,数额巨大,涉及人员范围广泛,且地域性较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虽然2011109日,中国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可是,违规事件仍层出不穷。

商业银行作为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在自由竞争、发挥自身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同时,亦应看到自身银行业务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弊端,目前违法揽储已成为银行业务经营管理中严禁触摸的高压线。作为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规范内部经营,在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同时要注重保护存款人利益,担任起社会责任。

作为社会大众,应当对眼前的利益有个准确的法律判断,正如“天上掉馅饼的时候,地下往往也会有个坑在等着你。”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保护自身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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