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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几种情形

作者:匿名     时间:2020-12-21    来源:互联网


一、由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二、有关规定有所规定,但不明确,司法仲裁机关可依此酌情裁判由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之情形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

1、专利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如果专利纠纷案件中律师费要计算在被告的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必须是以“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

2、担保权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民法典》(2021.1.1生效)69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现行《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如依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3、不正当竞争案件。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提出了“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5、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办案必要开支”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6、仲裁案件。

法律依据: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

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显然,这给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


三、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应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最好不要写成“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不明确词语。人民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律师费的约定应当合理。


四、法院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意见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在司法实务中通过公布典型案例、指导意见等方式,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提供判例,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规范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司法裁判行为。

如:

①、【合同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823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已经生效,被告美奥崇升煤业公司偿还中国长城资产公司聘请律师支出的代理费20万元。 

②、【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杨文伟诉上海宝钢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630日终审判决上海宝钢二十冶公司赔偿原告杨文伟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

22. 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所辖区域内案件特点,也作出了某些包含律师费转付制度意味的“指导意见”。

比如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发民[2000]44)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五、案例抗辩摘要:

P:分行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未提供其为实现债权产生费用的相关证据,且根据案件类型、繁简程度,只有当事人对出庭不能胜任时,才确定其聘请律师是必要的。而本案中国分行作为一家专门从事银行信贷业务的专业机构,涉案合同均为格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因此分行没有必要聘请两位律师出庭,显然其支出的律师费用并非必要,不应支持。

P:(杭州萧山真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永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摘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原案是买卖之诉,关于律师费的承担在原来的合同中是没有约定的,而且律师费不是诉讼过程中的必然费用,也不是直接损失,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此损失不是合同之诉所产生的损失,不应由败诉方承担。从常理上讲,如果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必然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判决结果】: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负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能支持。

六、举证证据

《委托代理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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